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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第28條

調解之申請經撤回者,視為未申請調解。 前項撤回,申訴會應通知他造當事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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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