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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第29條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 成立後提起仲裁或訴訟者,不得採為判斷或裁判之基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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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