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 第11條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1條
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採購案名稱。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主席姓名。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 八、記錄人員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