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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 第16條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6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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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得視案件性質,由召集人或委員會議決定每位委員之分工及應評選…
第3條
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
第3-1條
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本委員…
第4條
(刪除)
第5條
本委員會於作成決議前得指定委員就工作小組所擬具之初審意見內容預先審查,其審查意見應送本委員會…
第6條
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且應參與評分(比)。不同委員之評選…
第6-1條
委員辦理評選,應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機關於…
第7條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評選結果應通知…
第8條
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辦理評選,其於通知廠商說明、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時,應個別洽…
第9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
第10條
本委員會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人數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者,議案不得提付表決。
第11條
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採購案名稱。二、會議次別。三、會議時間。四、會議地點。…
第12條
本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
第13條
本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
第14條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一、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
第14-1條
本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
第15條
關於本委員會評選廠商之文書,應由承辦人員就每一採購案分別編訂卷宗。
← 第15條
看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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