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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條

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評選參考: 一、採購案名稱。 二、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三、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具可行性,並符合招標文件所定之目的、功能、需求、特性、標準、經費及期程等。 四、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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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