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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7條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評選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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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