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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條

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得視案件性質,由召集人或委員會議決定每位委員之分工及應評選之項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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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