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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 第10條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0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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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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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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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委員會如有對外行文之需要,應以成立機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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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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