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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4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上,由機關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專家、學者之委員,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專家、學者以外之委員,得為機關之現職人員,並得包括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 第一項人員為無給職;聘請國外專家或學者來臺參與評選者,得依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第一項專家、學者,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或自行提出建議名單以外,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建議名單,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供機關參考。 機關擬聘兼之委員,應經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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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3條本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其任務如下:一、訂定或審定招標…第4-1條機關遴選本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接受請託或關說。二、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三、為特…第5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受遴選及擔任本委員會委員: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或辦理政府採購業務涉…第6條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第7條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擔任,或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非…第8條機關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協助本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第9條本委員會如有對外行文之需要,應以成立機關名義行之。第10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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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