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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5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受遴選及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或辦理政府採購業務涉不法行為,經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二、辦理政府採購業務違反法令或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七條各款情形之一,而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懲戒處分之判決。但原判決經廢棄更為判決確定,致無上述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五、本人或其擔任負責人之廠商經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期間。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受破產宣告確定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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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