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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 第8條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8條
機關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協助本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且至少應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本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應全程出席,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選。 前二項協助評選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及第二項協助評選人員之迴避,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十四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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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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