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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7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擔任,或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非由機關首長擔任者,機關首長仍應對評選結果負責。 本委員會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內部人員擔任。 召集人綜理評選事宜,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處理評選事宜,並均為委員。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者,應擇期另行召開會議。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受遴選及擔任本委員會委員: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或辦理政府採購業務涉…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3條本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其任務如下:一、訂定或審定招標…第4條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上,由機關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人…第4-1條機關遴選本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接受請託或關說。二、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三、為特…第5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受遴選及擔任本委員會委員: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或辦理政府採購業務涉…第6條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第8條機關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協助本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第9條本委員會如有對外行文之需要,應以成立機關名義行之。第10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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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