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 第2條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應受尿液採驗人之範圍如下: 一、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受保護管束者。 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得由警察機關採驗尿液之人員。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