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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4條

採尿人員執行尿液採驗,應注意應受尿液採驗人之身體安全及名譽,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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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