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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6條

採尿人員因職務知悉檢驗機關(構)名稱、地址、檢體編號或應受尿液採驗人等資料,不得洩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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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