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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9條

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定期尿液採驗,每三個月至少採驗一次。 警察機關通知採驗尿液,應以書面為之。通知書應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法強制採驗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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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