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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3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尿液採驗事務,應備置必要器材及設備之採尿室,並指派專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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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