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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 第23條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23條
協助兵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蹟者,應予以獎勵: 一、協助國軍志願役招募工作,有具體成效。 二、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兵役行政及宣導事宜,認真負責。 三、協助維護服役人員及其家屬權益,著有成績。 四、參加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認真負責,或協助所需場地、物資籌備等工作推動。 五、協助兵役行政業務之處理嚴謹勤奮,有具體成效者。 六、其他協助兵役推行工作,表現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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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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