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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 第25條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25條
第 五 章 獎懲
國軍人員及役政人員符合
第二十一條
情形應獎勵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軍人員:由國軍各機關或單位將具體事蹟,層報國防部及所屬權責機關,軍職人員依陸海空軍獎勵條例之規定辦理之;文職人員依獎章條例、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國防部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辦理之;聘雇人員依國軍各類聘雇人員管理及考成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役政人員: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役政主管單位視其事實,層報權責機關依獎章條例、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各單位獎懲、考核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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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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