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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28條

協助兵役人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懲處者,視其身分及情節輕重,由所屬機關或地方政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軍職人員及公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二、聘僱人員由原聘僱單位予以書面告誡或解聘、解僱。 三、其他協助兵役人員,由主管機關予以告誡或檢討解除其協助兵役行政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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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