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 第11條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第11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如發現因公 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 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