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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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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第7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細部設計,並按計畫期程分年 度提出經費需求,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受理執行機關申請年度經費時,應參酌計畫重要性 、計畫成熟度、計畫執行力、施政優先性及預算額度等,進行審議,覈實 分派經費需求,排列計畫優先順序,提報行政院通盤核議。 第一項先期作業審查程序,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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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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