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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第9條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 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節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 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予適度減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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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