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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之統籌規劃及審議;中央執行機 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執行之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應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由各該直轄 市及縣 (市) 議會通過後動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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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