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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第5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千 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並依總預算籌編及審議方式分年辦理;其預 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本條例施行前已核定 且執行經費超過百分之三十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繼續經費,不得依本條例 提出特別預算。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 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前項以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收入為經費來源者,得於出售前,由中央 政府債務基金舉借自償性公共債務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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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