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 第8條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第8條

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議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 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六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 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上一年計畫執行 績效報告。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