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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 第8條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第8條
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議之結果,依
第四條
、
第五條
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 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
第六條
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 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上一年計畫執行 績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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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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