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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 第4條

改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應具備下列一般要件,且具有特別要件之一者, 得優先遴任之: 一、一般要件: (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 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四年以上,具簡任職任用資格 者。或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 官,並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之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 察署檢察長合計四年以上,具簡任職任用資格者。 (二)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並無列丙等者。 (三)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或最近二年內未因辦理案件遲延經依 相關規定受行政懲處者。 二、特別要件: (一)調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理行政訴訟行政業務一年以上者。 (二)有民事審判經驗一年以上者。 (三)有憲法、行政法學之專門著作、論文者。 (四)取得公法學碩士以上學位者。 (五)曾經參加司法院所舉辦之行政訴訟業務研討會者。 參加遴選法官應檢附前項第二款各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由司法院 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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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