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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 第9條

經遴選委員會遴選合格者,依申請改任類別,分別取得改任最高行政法院 或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之資格,其有效期間為四年。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遴選委員會遴選合格者,依申請改任類別,分別取 得改任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之資格,其有效期間以本辦法修 正施行後四年內為限。 本辦法施行前依「普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 選要點」遴選合格者,視為已依本辦法之規定遴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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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