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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
› 第5條
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 第5條
司法院設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 兼任;委員十七人,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 高等法院院長、各級行政法院院長及法官代表四人兼任,辦理
第三條
及第 四條人員之遴選。 前項規定之法官代表四人,於遴選委員會辦理改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之遴 選時,由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一人任之;於辦理改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遴 選時,由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任之。法官代表,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得連 任。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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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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