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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 第6條

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查申請者之資格條件。 二、審查申請者是否得免參加行政法院理論課程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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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