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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 第7條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之任用,應經本辦法遴選合格,並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 員會審議通過,於派任前並應依「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 辦法」規定施予在職訓練。 曾任行政法院評事、法官者,不受前項應經本辦法遴選合格及施予在職訓 練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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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