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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8條

貯存設施經十年再評估後,發現盛裝容器銹蝕、變形或固化體劣化時,經營者應提出載明下列事項之檢整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檢整作業: 一、作業概述,含工作內容、人員編組、工作時程表、作業場所及檢整後之貯存區佈置等。 二、檢整作業相關設備,含處理設備或固化劑等。 三、檢整作業程序。 四、輻射防護措施。 五、檢整作業後之廢棄物處理。 六、工業安全衛生措施。 七、人員劑量及環境輻射影響評估。 八、意外事故之應變措施。 九、品質保證措施。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檢整計畫執行完成後六個月內,經營者應就檢整作業經過提出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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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