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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 第16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6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於接收廢棄物時或運轉期間發現容器銹蝕、變形或固化體劣化等,經營者應進行檢整作業。 檢整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氣候條件不適宜進行檢整作業時,停止作業。 二、檢整作業人員,應接受輻射防護作業、檢整作業操作、緊急應變處理及工安衛生等訓練。 三、檢整作業時,在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人員監督下進行。 四、檢整完成之盛裝容器依
第十二條
之規定標示。 五、檢整後盛裝容器表面之非固著性污染限值,依
第十一條
之規定。 六、檢整作業區之空浮濃度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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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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