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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 第14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4條
第 三 章 貯存設施及作業之要求
貯存設施之輻射防護設計,準用
第五條
第一項規定。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貯存設施,其輻射防護設計,應符合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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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貯存設施及作業之要求」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以下簡稱貯存設施)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輻射監測設備。二、具…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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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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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經營者應於貯存設施運轉執照核發或換發後,每十年執行貯存設施再評估,並將再評估報告載明下列事項…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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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處理意外事件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或因意外事件造成裝有放射性廢棄物盛裝容器毀損者,得先移至貯存設…
←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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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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