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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9條

處理意外事件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或因意外事件造成裝有放射性廢棄物盛裝容器毀損者,得先移至貯存設施內。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依前條之規定提出檢整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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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