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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6條

申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建造執照者,其財務保證說明應載明負擔設施興建、運轉及除役所需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申請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者,其財務保證說明應載明負擔設施興建、運轉、封閉及監管所需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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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