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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將申請案公告展示期滿後,應於六十日內將個人、機關或團體所提書面意見彙整,舉行聽證,並於三十日內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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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