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 第9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收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應於下列期限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 一、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六個月。 二、高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十個月。 三、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一年。 四、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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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