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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 第12條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發現建築物遭受放射性污染時之年劑量在五毫西弗以上者,經進行改善低於五毫西弗後,該戶建築物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工程費用之半數。但每戶以申請一次為限,補助最高限額依下列規定: 一、發現時年劑量在十五毫西弗以上者,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發現時年劑量在五毫西弗以上,未達十五毫西弗者,為新臺幣四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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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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