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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善後處理
結構獨立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於發現時之年劑量達一毫西弗以上者,得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評定宜予拆除重建。 經評定宜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或共有人於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評定作成通知之次日起三年內,檢附拆除重建計畫,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申請審查核准者,得依原建蔽率重建,並得於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比率內,適度放寬其限制。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原經主管機關評定宜予拆除重建而未專案申請核准放寬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者,得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前項規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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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後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7條施工中建築物經主管機關複測確定遭受放射性污染,認有改善或拆除必要者,應通知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第8條主管機關偵檢結果,確定建築物遭受放射性污染時,除應通知該戶建築物之居民、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第9條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之居民,任一年所受輻射劑量在一毫西弗以上者,由主管機關辦理免費健康檢查。但任…第10條主管機關發現建築物遭受放射性污染時之年劑量達十五毫西弗以上,不適宜長期繼續居住者,該戶建築物…第11條主管機關發現建築物遭受放射性污染時之年劑量在五毫西弗以上者,該戶建築物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第12條主管機關發現建築物遭受放射性污染時之年劑量在五毫西弗以上者,經進行改善低於五毫西弗後,該戶建…第13條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之年劑量在五毫西弗以上者,在未能改善或未完成改善前,該戶建築物所有權人、區分…第15條本辦法施行前已收購及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收購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專案核准放寬…第16條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向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拆除重建後,應於…第17條發現或拆除之放射性污染鋼鐵建材或放射性廢棄物,應運交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處理。第18條主管機關查證放射性污染來源所採行之各項措施,有關機關、團體、業者或個人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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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