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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17條

發現或拆除之放射性污染鋼鐵建材或放射性廢棄物,應運交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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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