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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13條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之年劑量在五毫西弗以上者,在未能改善或未完成改善前,該戶建築物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得檢附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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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