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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政務人員辦理退職時,應填具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一式三份, 檢同本人最近一吋半身相片四張,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任職證件及有關證 明文件,經服務機關彙轉銓敘部審查後,送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並俟考 試院核定後,由支給機關支給退職酬勞金。 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機關人事 主管人員切實審核,如證件不足者,應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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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