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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遺族之範圍及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規定。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領受撫慰金遺族,如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權利: 一、死亡者。 二、褫奪公權終身者。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者。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領受月撫慰金遺族,經褫奪公權之日起,停止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至其 復權時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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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