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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退職人員或遺族依本條例擇領退職酬勞金、撫慰金及補償金之種類,均應 於辦理時審慎決定,經審定並領取給與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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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