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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服務年資,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次 退職酬勞金,自願儲存時,得由政府金融機關受理優惠儲存,其辦法由銓 敘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應停止原儲存之優惠存款, 俟再任原因消滅後回復。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 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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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