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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至前條規定,於原機關(構)改制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人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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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