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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第5條
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條
繼續任用人員以其銓敍審定之職務辦理考績,其考績案由行政法人核定後,應送請各該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依送審程序轉送銓敍部銓敍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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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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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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