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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條

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或轉任,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行政法人應就繼續任用人員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依職務高低、性質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 二、原機關(構)組織法規所定職務出缺時,應依前款所定陞遷序列表,由具任用資格之繼續任用人員逐級辦理陞遷。 三、繼續任用人員轉任行政法人職務者,改依行政法人人事管理規章進用。 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由行政法人核定並先派代理後,應送經各該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依送審程序轉送銓敍部銓敍審定。 繼續任用人員依第一項第三款轉任行政法人職務前,得隨時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原職務之退休、資遣,或依其意願保留年資,俟再任公務人員時,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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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以政府機關或機構(以下簡稱原機關(構))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第3條行政法人應依原機關(構)改制前之職稱及改制後等級相當之職稱,訂定職務對照表,經董(理)事會通…第5條繼續任用人員以其銓敍審定之職務辦理考績,其考績案由行政法人核定後,應送請各該行政法人之監督機…第6條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支領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所需…第7條繼續任用人員之公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退撫基金費用中政府負擔部分,由行政法人編列預…第8條原機關(構)公務人員,於改制前辦理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者,應由主管機關定相當…第9條繼續任用人員,得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定,加入監督機關之公務人員協會。第10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至前條規定,於原機關(構)改制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人員,準用…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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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