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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條

行政法人應依原機關(構)改制前之職稱及改制後等級相當之職稱,訂定職務對照表,經董(理)事會通過或首長核定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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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